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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八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房天下南京二手房网  2013-10-10 18:46:00  来源:房天下综合
[提要]南京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并从10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以下八种情形,可以申请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具体细则如下—

南京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并从10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以下八种情形,可以申请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具体细则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1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章总则

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自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十一起施行住房公积金新政 同一套房一年只能提一次公积金

 9月27日晚6时许,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等一揽子共计8份文件,对该市现有的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与完善。修订之后的细则将比之前更为完善,并涉及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3个方面,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扬子晚报记者从这些文件中获悉,酝酿已久的使用公积金支持南京保障房建设的议案最终敲定,开发企业可贷八成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房,最长期限为10年。


新出文件一览


昨晚公布的文件共计8份,分别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其中包括多项新政策与新业务,而一次性出台与修订如此大量的文件尚属首次,且与以往不同的是,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有任何预告与专业人士解读。市民可登录该中心网站(www.njgjj.com)查阅相关具体内容。

 新修订公积金提取细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修订背景

据了解,自2007年至今,南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从1.2万个增加到5.5万个,年归集量从最初的42.18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28.20亿元,年均增速达20%以上,住房公积金年增值从也2.29亿元提高到2012年的6.59亿元。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一些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权益方面渴望享有“国民待遇”,劳务派遣人员要求用工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职工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职工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外,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也有蔓延之势,因此,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政策主要内容

扬子晚报记者从这8份文件中了解到,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细则》首次亮相,可以说酝酿已久的这一提法终于得到落实。另外,在公积金支付公租房房租、建立公积金年审制度等方面也有涉及。

新政1:一套住房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在南京街头随处可见“提取公积金”的小广告,有人为了提取公积金甚至要付出高达30%的代价。在此次出台的新规中,首次明确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以前是“认人不认房”,即同一套房不停倒手买卖,一年就可以多次提取公积金。现在“认房不认人”,如果此前的房主当年已提取了公积金,那后买的人将不能使用公积金,同时也可防止“黑中介”利用小套住房频繁交易套取公积金。

新规还将严格审查异地转移手续,为防止“黑中介”利用异地转移套取公积金;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防止非家庭成员多人共同购买同一处房产骗提公积金;对委托提取还贷和柜面还贷统一采取转账至贷款账户方式,只能作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处理,借款职工无法提取出公积金。

新政2:首提3种失信行为将不予贷款

新规中还提出一旦在申请职工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3种情况的,将不予贷款: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贷款的;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未还的;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累计达到6期的。

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也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再次申请贷款将受到限制。

新政3:扩大困难职工提取范围

在新的实施细则中还规定,允许特困职工凭南京市总工会审核、制发的《特困职工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还允许公租房承租职工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房租,减轻租金压力。此外,还有3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维修资金和物管费,分别是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对于在南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对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复建房的提取优惠政策,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作了明确。

新政4: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强制缴存”

 在缴存公积金方面,昨晚出台的新规首次明确在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南京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制度相衔接。劳务派遣企业也有为劳务派遣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使他们在公积金领域享受“同工同酬”,此外,将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职工纳入在职职工范围,实行强制缴存,与自由职业者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实行自愿缴存。

 新政5:开发商可贷8成公积金建保障房

扬子晚报记者从细则中了解到,保障房项目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总投资的80%,在贷款年限上,经济适用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的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yangk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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