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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税收新政出台 个人首购90平以下安置房征1%契税

房天下南京二手房网  2013-12-14 18:09:00  来源:金陵晚报
[提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的《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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