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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称:10月前买的房契税仍按老标准执行

房天下南京二手房网  2010-10-11 10:11:00  来源:金陵晚报
[提要]既然南京市地税局已统一全市住宅契税执行口径,那么买房人现在再去抢着送件、办手续,已无法赶上契税优惠末班车,而要按照契税新规执行。各界都对省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契税具体操作办法拭目以待,但普遍认为应该会跟目前南京市地税局的暂行新规一致。

继江宁率先上调二手房契税后,昨天南京市地税局在官方网站上贴出了《明确全市住宅契税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全市住宅契税统一上调,包括新房和二手房。

通知指出:“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操作办法,在该办法尚未出台之前,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的住宅契税统一按如下口径执行:一是对符合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普通住宅,分别按1%或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住宅暂按3%预征契税,待省有关部门具体明确后,多退少补。”

财税[2010]94号文件,是指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个人买首套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征契税;个人买家庭住房且是普通住房的,减半征契税;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享受上述优惠。

既然南京市地税局已统一全市住宅契税执行口径,那么买房人现在再去抢着送件、办手续,已无法赶上契税优惠末班车,而要按照契税新规执行。各界都对省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契税具体操作办法拭目以待,但普遍认为应该会跟目前南京市地税局的暂行新规一致。

记者昨晚发稿时获悉,财税[2010]94号文件还提到一些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内容。相关口径为——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jinxin.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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