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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调整房地产契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房天下南京二手房网  2010-10-11 17:29:00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提要]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对契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0年10月1日起,首套房且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按1.5%税率征收契税;其他情况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原文如下: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记者快评:江苏省财政厅今天出台的契税政策,其实也就是明确了9.29国家有关部委推出的抑制房价几大措施中,关于契税政策的调整,内容基本没变。这让诸多房地产业内人士出了一把虚汗的同时,心中的压力也减小了几分——至少江苏省并没有在国家契税政策的基础上再多下点猛料,优惠范围之外的购房契税标准也是3%而非4%。如此看来,江苏地方上的契税政策还是比较温和的,不久的将来即将出台的南京细则,有可能也会继续温和下去。什么时候,南京地方细则这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利斯之剑落地,南京地产人士心中的“鸭梨”才能消化殆尽。

金浦集团副总经理黄文虎:虽然增加了一些购房成本,不过并不影响多数购房人的计划,但对投资客会有一些影响。这是抑制投资的一个信号。进入金九银十,楼市也开始回暖,房价似有回仰头之势。中央出台此时出台新政,可以看出国家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江苏契税的执行是对中央政策的贯彻,后续或将继续出台更为严厉的政策。

南京厚地房孙天元:江苏省契税细则的落实是对“新国五条”政策在江苏省实施概念的强化。与深圳、上海出台的细则相比,江苏省契税比较温和。因为南京房价较上海、广州等城市近年来增长并不是很高,因此江苏省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控的压力也不会很大。江苏省契税细则的出台是对“新国十条”政策的强化,但对楼市的影响不会很大,由此看来,南京后续的调控政策也应该趋于温和。

翠屏国际营销总监徐友志:契税调整有点一刀切,误伤了不少刚需购房者,一些真正需要购房的人可能会受到影响。

盈嘉地产项目经理张志:个人认为影响不会很大。契税标准的制定目前最主要对二手房交易群体产生一些影响,一般商品房还好。全南京市已经在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了,如果非要说影响的话,可能会增加买房人的负担,等于是变相涨价了,契税收一个点就相当于房价涨了一个点,受到利益损失的是真正的买房人。而作为卖房一方,压根不会受到影响,契税政策随时都有可能再变,只要不是急着卖房的,这都不成问题。其实最近契税以及各地的新政细则陆续出台,真正的作用几何我们暂时不谈,主要还是国家释放控制房价的信号,也是对开发商的一种变相“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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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到,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是各地要加大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力度。

各地要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是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的政策。

各地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三是调整住房交易的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

四是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各地也要加大对各地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切实落实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供地计划。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认真落实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五是加大住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责任编辑/jinxin.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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